【國安法】律師會籲考慮港人意見 法例應按普通法原則訂立
06月11日
律師會指出,相關法例應按照普通法原則訂立,亦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令香港市民的人權可全面得到妥善保障,強調是十分重要。同時指出,相關法例不應干涉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通訊。法律專業保密權按照《基本法》受到保障,亦是所有法人的基本普通法權利,不會受任何其他政策削弱。
該會提出多項建議,包括相關法例所訂立的罪行必須有嚴格和清晰的定義,沒有追溯力,同時罪行的刑罰,應該合理、必要及合乎比例。現行接納刑事證據的方式,應繼續適用於這些罪行,並應公開審訊,以陪審團形式進行,不應為這些罪行另外設立一個法庭。在指派法官審理這些案件時,應根據其司法和專業才能,與《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立的準則看齊,指派時亦不應以法官國籍作為標準。
律師會表示明白全國人大是中國最高的國家機關及立法組織,根據憲法有權決定及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該會認為當引入將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時,全國人大應該克制地行使其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以維持大眾對「一國兩制」方針及香港法治的信心。律師會表示會保留日後就決定及草擬相關法例內容提供進一步意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