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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國歌條例》。《國歌條例》明日刊憲公布,之後即時正式生效。

林鄭月娥說,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維護國歌的尊嚴,是特區應有之義。她又指,很高興《國歌條例》明日正式刊憲生效,標誌着特區履行憲制責任,亦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她又指,期望市民自覺尊重國歌,因此推廣國歌的工作至為重要。為讓下一代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教育局會更新學與教資源,並以通告形式向學校發出指示,支援學校教導學生。

《國歌條例》為奏唱、保護及推廣國歌訂定條文,以維護國家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國歌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只涉及不當使用國歌,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國歌條例草案》在2019年1月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並在本月4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