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少人喜以電動滑板車、又或俗稱「風火輪」的電動單輪車等代步,但根據現行法例,該類電動移動工具均屬於「汽車」,必須領牌方可使用。不過,政府擬明年展開修例,放寬對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輪車規管,容許在單車徑上使用,至於電動輪椅亦可以在行人路上使用。當局擬在今年下半年會在科學園及將軍澳實地試驗,探討市民可接受程度,同時會參考海外做法,為電動滑板車訂立使用年齡限制,以及強制要求佩戴安全裝備。

政府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近年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日趨普遍,對道路使用者構成道路安全隱患。政府有意更新法例,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制訂妥善的規管架構,運輸署於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委託顧問進行顧問研究,研究十二個司法管轄區或城市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政策,當中大部分城市均容許電動單車及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在行人路上使用,而電動輪椅亦普遍獲准使用,但要受到速度限制。

為顧及行人安全,運輸署認為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和電動輔助單車,與單車一樣,不應在行人路行駛,但或較適合在專為駕駛單車而設的單車徑使用,尤其是在新市鎮和新發展區的單車徑網絡,它們均已在急彎、陡斜坡道和行人過路處設有安全設施。如果妥為規管,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和電動輔助單車可在單車徑網絡較完善的地區作短途代步之用。在有合適的規管及安全要求下,預料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和電動輔助單車的使用對單車交通的影響相對輕微。

至於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和電動輔助單車可否獲准在行車道行駛,署方已仔細考慮過本地的道路情況,認為現時的道路基建設計以汽車為中心,並無任何專設的單車;而實際上,香港即使在非商業中心區,人多車多,路旁活動亦十分頻繁,因此建議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和電動輔助單車不應獲准在行車道上使用。

署方又指,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是輪椅的電動版本,是殘疾人士及長者重要的出行工具。運輸署認為這些人士有需要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若把該等工具的速度限制於某個水平,預計對行人的影響輕微,故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應獲准在行人路上使用,但應禁止在單車徑或行車道上使用。

運輸署會進一步制訂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及技術要求,例如速度管制、安全裝置、使用者年齡限制和技術規格等。鑑於政府有意就違反法定要求引進罰則,運輸署亦會研究規管架構是否可行及易於執行。

當局亦計畫於今年年下半年在科學園及將軍澳進行實地試驗,並指位於科學園的場地是駕駛單車的熱點,而將軍澳則是一個在人口稠密地區設有發展完善的單車徑的新市鎮。實地試驗會眼於公眾對在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及電動輔助單車的接受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