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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去年10月代表警務人員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任何人對警員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起底」、滋擾及威嚇的行為,39歲已婚女設計師陳藹柔在Facebook轉貼某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被控民事藐視法庭,今於高等法院判監禁28日,緩刑1年。律政司表示,法官判詞顯示,判即時入獄是適當的量刑起點,若再有人因違反法庭命令進行起底活動,如上到法庭,有關人士或許不能倖免,要即時入獄。

律政司指,法官在本案判詞顯示,遵守法院命令是法治基礎。這些命令不容忽視或僅作空談。這是令履行公義變得可行的基石。訴訟人故意違反命令,罔顧對手以達其利益,將冒上因藐視法庭而喪失自由的風險。在這個互聯網及社交媒體的世代,任何人均能輕而易舉地廣泛傳播信息,違反法院命令。便於廣泛發布及刊登信息的設施,令違反的情況更為嚴重。

批評公職人員或行使某些職能的人員的言論自由,以及提出批評的權利,是任何法治民主社會的根本。公職人員及行使公職的人員須在公眾利益的前提下承受批評,即使相關言論如何強烈、不公平或不合理。然而,公職人員及行使公職的人員並無理由要承受騷擾、恐嚇、威脅或威嚇。權利和自由附帶義務,並不抽空存在。任何人行使自身的權利和自由時,必須同時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言論自由不等同其用詞永遠受保護,不論其內容或任何目的。言論自由更不會容許作出騷擾、恐嚇、威脅或威嚇的行為。反而,這等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就相關行為要求受到法律保護。

法官判詞顯示,此案是展示非人化及遙距地使用社交媒體和互聯網,可構成現實世界中的真切後果,對現實世界的人構成真實的傷害、滋擾、騷擾和憂慮的典型案例。因應此案的多個特點,原則上而言,即時入獄、刑期或數以月計,是適當的量刑起點。在考慮到本案的情況以及衡量所有事宜後,監禁是適當並合乎比例的刑罰,但應緩期執行。判刑為監禁28日,緩刑12個月。若違反法庭命令的起底活動持續,再有人因而被帶上法庭,尤其是在今次判決後發生的違法活動,他們或許不能倖免,要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