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分別於去年10及11月截查4名男女,並於其袋中搜出生理鹽水、板手、噴漆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襲警等罪,兩案今午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其中一男一女獲控方撤回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下令兩人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須奉公守法,不得干犯同類罪行。

首案的3名被告依次為黃芳宜(28歲,自由工作者)、秦文翰(32歲,工程師)及王志豪(37歲,文員)。黃被控在去年10月26日,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埃索加油站外行人隧道,保管一樽藍色噴漆、一樽黑色噴漆及9隻手套,意圖用以破壞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地下,控方今決定撤回其控罪。案情指,當晚接近凌晨時分,有途人目睹約8至10名示威者在上址塗鴉,於是報警。警方抵達現場後,發現黃蹲低、右手疑有所動作,其後她逃跑失敗,被搜出涉案物品。警誡下她保持緘默。

秦則被控在同日同地,保管一個裝有白色膠水的紅色桶及一支油刷,意圖用以破壞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地下。王則被控在同日同地,襲擊警長53850劉協成及未能在警員20900規定下出示身分證。對於警長的匿名申請,徐官直言控方無證據能證明警員被「起底」的趨勢會惡化,加上昨高院判處女設計師即時監禁有阻嚇作用,基於公開審訊原則,法庭駁回其申請,並將兩人的案件一併押後至7月13日。

另外,18歲學生溫焯賢同樣獲撤控,即指他於去年11月18日在觀塘同仁街小巴站外保管兩個板手,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案情透露,觀塘雜項小隊於下午約3時在裕民坊巡邏,被告見到他們後掉頭就走,並登上一輛往旺角方向的小巴,遂將他截停搜查,結果在其背包發現生理鹽水、啡色手套、板手等物品。被告在警誡下聲稱「因為我聽到旺角有催淚煙,所以我就去街市買呢啲工具,同我朋友阿賢去旺角行街。」

法庭記者:葉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