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找換店東主,因在業務過程中不當地接受付款,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處即時監禁14個月。這是《條例》自2013年7月修訂以來,首宗涉及金錢服務經營者以不良營商手法經營業務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的案件。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旺角的找換店於匯款業務中作出不當地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找換店收取18名顧客的款項後,並沒有將款項匯到顧客指定的內地銀行戶口,涉案的總金額約320萬元。

海關表示今次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向經營找換店的不法商人發出清晰明確的警示,對此表示歡迎。海關同時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任何商戶在接受付款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定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