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18顧客作不當付款 旺角找換店東主判囚14個月
06月18日
不良營商手法調查組指揮官楊郁文在庭外表示歡迎法庭裁決,是次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說明不良營商罪行的嚴重性。他表示本案為《商品說明條例》修訂後,首宗涉及內地找換店匯款的定罪個案。他提到案件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55歲被告陳少鑾,他被控作出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等共20罪。案情指,海關於去年接報,調查後發現涉案找換店聲稱可於即日或翌日匯款至內地,但大部分顧客收不到款項,亦有顧客只收到部分款項,受害人共18名,當中有人交易2次,其中單筆交易所涉款項最低約9000元,最高則達70萬元,共涉323萬元。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