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於去年接獲舉報,指旺角一間找換店向18名顧客作出不當地付款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找換店聲稱可為顧客即日或翌日匯款至內地的帳戶,但事實上找換店並未完成服務,涉款共323萬元。找換店東主今在西九龍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14個月。

不良營商手法調查組指揮官楊郁文在庭外表示歡迎法庭裁決,是次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說明不良營商罪行的嚴重性。他表示本案為《商品說明條例》修訂後,首宗涉及內地找換店匯款的定罪個案。他提到案件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55歲被告陳少鑾,他被控作出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等共20罪。案情指,海關於去年接報,調查後發現涉案找換店聲稱可於即日或翌日匯款至內地,但大部分顧客收不到款項,亦有顧客只收到部分款項,受害人共18名,當中有人交易2次,其中單筆交易所涉款項最低約9000元,最高則達70萬元,共涉323萬元。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