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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三日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今早閉幕,會議上未有表決《港區國安法》草案。官方新華社傍晚報道,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6月1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港區國安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特首從現任或符合資格的法官,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在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新華社報道全文如下:

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重要任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這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適應新的形勢和需要,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為下一步制定相關法律提供了憲制依據。以《決定》為依據制定相關法律,是完成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關鍵環節和重要組成部分。《決定》第六條規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都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根據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儘快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建設,確保相關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實施。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決定》草案的說明中明確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必須遵循和把握好的五條基本原則,即: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堅決反對外來干涉、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已經在全國人大《決定》中作出了基本規定。即將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和《決定》內容的全面展開、充分貫徹和具體落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法律化、規範化、明晰化。

近一段時間以來,中央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相關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並多次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有關主要官員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問題的意見建議。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聽取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省級政協委員、香港社會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法律界人士等方面對國家相關立法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相關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法律草案文本形成後,有關方面專門就案文徵求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有關人士的意見,認真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反映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本著能吸收儘量吸收的精神,對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復修改完善。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盡快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確定為立法工作中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抓緊相關工作。6月17日,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起草工作等情況的匯報,認為草案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決定》精神,是成熟可行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研究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的有關規定,全面、準確、有效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立法職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切實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為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制度機制建設、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憲制依據和法律依據。

研究起草有關法律過程中,注意把握、遵循和體現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堅定制度自信,著力健全完善新形勢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實施相關的制度機制;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問題;三是突出責任主體,著力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四是統籌制度安排,著力從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個層面、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個方面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五是兼顧兩地差異,著力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