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中央設立駐港公署 對極少數案件行使管轄權
06月20日
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法律。
公署應當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草案還對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