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特首應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
06月20日
香港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港區國安法》和香港本地法律。香港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香港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港區國安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
香港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