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警務處設維護國安部門 配備執法力量
06月20日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委員會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香港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香港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