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草案指參選或任公職應簽署或宣誓擁護《基本法》
06月20日
草案提及,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香港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港區國安法》和香港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香港應當儘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香港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香港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監督和管理。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的,適用《港區國安法》規定;《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