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公民黨批北京如利劍般直插港行政司法機關
06月20日
草案提及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提供諮詢意見。而中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楊岳橋批評,由特首揀選法官,是香港前所未見,以往行政機構無可能「伸手」入司法機構,與司法獨立相違背,揀選亦沒有判斷標準,擔心如果法官的裁決得不到行政機關認可,會否被撤換,做法是未知之數及令人憂慮。
楊岳橋又擔心,政府成立的國安委是否受立法會監督,中央委派的顧問是否有如黨委書記,有如太上皇的角色,國安委擁有極大權力,可能影響執法及檢控工作,與一國兩制及三權分立背道而馳。
而中央可以行使管轄權,楊岳橋形容是「留下尾巴」,不知其客觀標準,並無提到潛在被告有無上訴空間和人權保障。
建立時間:1943
更新時間: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