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特首指定法官處理國安犯罪案件 陳文敏:影響司法獨立信心
06月21日
陳文敏受訪時指,中央保留有關特定權力,令港區國安法列明的保障變得無意思。他又反問,「管轄權是包括偵查、拘捕、封屋、拉人、審案、判決,都是由他們全部做?」,並指當它決定是特定情況時,被捕者已離開香港司法制度,並進入中國司法制度,亦不知會有何權利保障。
他又指,中央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亦令人擔憂,並指內地的「指導」有特定意思,並非予意見則為「指導」,而是給予意見並期望會行使,並指在理論上不可以不服從。他又質疑,在特首以上突然設立一個機構,怎可高度自治。另外,草案亦表明行政長官應當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陳文敏回應時則認為,相關做法等同原告自己選擇法官,並指將會嚴重影響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