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因國安法移民新加坡 振英3盆冷水照頭淋
06月22日
梁振英羅列新加坡和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主要內容,第1點是《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集會」(assembly)的定義,包括支持或反對政府,向公眾宣傳任何理念或評論一起事件,也包括一人的集會。戶外集會需要得到警方許可,如果沒有取得警方的許可,即被視作非法。
第2點是《內部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允許「預防逮捕」,即在需要的時候可以不經審判直接逮捕和拘役嫌疑犯,以阻止某些人以任何形式危害新加坡的安全、破壞新加坡的公共秩序和基礎服務。《內部安全法》授予政府對違法者有專屬管轄權,內閣在內部安全問題上具絕對權力,法庭不能過問部長的決定。
梁振英列出的第3點是新加坡沒有陪審團制度,更列舉了3宗案例,點出問題所在。
1987年,政府以《內部安全法》拘禁22位元天主教神職人員及教會服務機構的社會工作者,辯護律師其後亦遭逮捕。
1988年,9名被拘禁者發表聲明,駁斥政府對他們的指控,並確認他們曾經受到虐待。其中8人在隔天即被重新逮捕。
2009年,一名42歲男子被判6個月半監禁及5000新元的罰款,他被控3項罪名,包括在新加坡商業區進行單人示威。
有網民留言指「新加坡政府就是用治亂世用重典方法去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