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李國能憂指定法官損司法獨立 林鄭:委任權在特首
06月23日
她解釋行政長官可指定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是從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的一個法官名單,而不是特首指定哪一位法官處理哪一個案件。至於如何分判名單上誰人負責聽審,仍然是各級法院決定,非行政長官決定。
林鄭月娥強調,根據基本法,是由行政長官任命各級法官,也會接受一些推薦。國安法的法官仍然是經過這些程序選出、在各級法院服務的法官,形容不是在街上隨便找個人做法官。法官的選定會根據本人的專業和才能,國安法下指定的法官不會改變。
林鄭月娥指,指定法官去做某一類的案件,無論在香港或其他地區,都不是罕見。成立專門法院也是基本法規定,也都是行政長官委任,有人批評行政長官委任是聞所未聞,她形容是「孤陋寡聞」。她重申對香港法官有信心,又批評立法會通過委任張舉能為終院下任首席法官時,有人投反對和棄權票,是將委任法官政治化。
李國能在報章撰文,指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做法並不適合,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按他們司法及專業才能,行政長官欠缺挑選法官所需的經驗和專長,作為將在香港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行政長官不適宜挑選特定法官。他又指,日後起碼特首選擇法官時,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