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提到,行政長官可指定法官審理相關案件。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回應指,由行政長官揀選法官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與目前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推薦,再經特首委任,形容做法「天淵之別」。

郭榮鏗表示,本港無一條法例是給予特首權力可以揀選法官去審理甚麼案件,全部均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方可委任法官,他說這個做法十分清楚。

他又批評草案將整個做法調轉,又指現時「唔知咩情況屬於特別案件」,最後交由內地處理,認為將會損害本港司法管轄權的統一性。

對於港區國安法有指無追溯期,郭榮鏗指出,人大常委會對法例的解釋權卻有追溯力,憂日後法例的個別定義會隨時間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