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傳媒查詢在「保就業」計劃下,有個別獲批工資補貼的僱主,若以其「承諾受薪僱員人數」計算,其僱員人均補貼額高於9,000元,問「保就業」計劃秘書處會否收回「多出」的補貼,政府發言人今日澄清,「保就業」計劃並無規定僱主只能利用工資補貼資助每名僱員最多9,000元或一半的工資,因此,若僱主將工資補貼全數用於員工薪酬及並未於補貼期內裁員,則秘書處無須向有關僱主收回補貼款額。

在第一期「保就業」計劃下,申請補貼的僱主可按企業情況自行選擇以2019年12月至今年3月的任何一個月份為「指定月份」。工資補貼是以僱主於「指定月份」向每名僱員支付的實際工資的50%作為計算基礎,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最高補貼為每月9,000元。這只是作為計算工資補貼的基數,而非僱主用於每位僱員薪酬的補貼上限,或僱主須作「實報實銷」。

發言人又指,由於今年3月時的疫情較之前數個月嚴峻,不少受到影響的企業已減少人手,僱員人數和工資開支較去年12月至今年2月時為低。「保就業」計劃設計的目的,就是讓僱主可因應業務情況,選擇人手較多及工資開支較高的月份作為「指定月份」,以領取更多工資補貼額。這不但可讓僱主保留現有員工,亦可為已放無薪假的僱員提供至少一半薪酬,甚至可按業務需要重新聘用或增聘人手,這與「保就業」計劃的目標相符。不過,就領取第一期補貼的僱主而言,在接受補貼的3個月期間(即今年6月至8月),若未有把領取的當月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僱員同一月份的工資,政府將取回未有用於支付工資的補貼金額。

另一方面,領取「保就業」計劃第一期工資補貼的僱主,須承諾在接受政府工資補貼期間不會裁員,即是須確保在今年6月至8月補貼期內任何一個月有支薪的僱員人數,不能少於今年3月份的僱員總數(無論當時有否支薪),否則須向政府繳付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