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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3日23歲舞台燈光設計師姚少康在將軍澳街公園外企圖點燃汽油彈擲向正在清理路障的警員,他早前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胡雅文法官考慮到被告的年紀,以及他無案底的背景和求情,認為除了他即時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判處他入獄4年。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指案情嚴重,尤其被告姚少康所承認的「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比起一般縱火案更為嚴重。儘管被告當時並非蓄意傷害在場警員,但他蓄意損毀路障,罔顧警員安危。胡雅文法官亦拒絕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只是企圖投擲汽油彈,而且沒有導致任何人命傷亡,犯案現場亦不是室內或人多的地方。

被告稱自己欲透過參與示威活動發表己見,但法庭絕不能接受以汽油彈等非法手段。更何況港府去年10月以表明撤回《逃犯條例》修訂,但自此示威者仍四處參與示威活動,又無差別地四圍投擲汽油彈。法官亦批評被告不應被視為「示威者」,反而是一名「罪犯」,他當時顯然是有預計自己會牽涉暴力事件當中。

法庭記者:蕭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