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草案中提及行政長官應當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香港律師會表示,相關決定將賦予行政長官監察及影響司法機構的權力,損害司法獨立。

香港律師會表示,港區國安法的草案摘要提及行政長官應當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認為相關決定將賦予行政長官監察及影響司法機構的權力,損害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香港作為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不容削弱。律師會又指,以往的慣例是行政長官在委任法官和司法人員時,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行事,認為港區國安法應依循相關慣例。

對於草案提及內地當局在「特定情形」下對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律師會則指,關注公平審訊權等基本人權,是否可得到妥善保障,並指希望當局盡快澄清。律師會續指,若當局在過程中能夠諮詢各持份者,相信可增加公眾的信心,以及確保港區國安法會按普通法原則引入和制定,並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