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自 2020 年 6 月30 日晚上 11 時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港區國安法》共66條,分為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

第六章 《附則》 全文如下: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 適用本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辦理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配合辦案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本法時,本法規定的「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沒收財產」 和「罰金」 分別指「監禁」 「終身監禁」 「充公犯罪所得」 和「罰款」,「拘役」 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監禁」 「入勞役中心」 「入教導所」, 「管制」 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社會服務令」 「入感化院」, 「吊銷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取消註冊或者註冊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