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公安部副部級官員掌公署 執勤不受港管 疑犯可交內地審
07月01日
《港區國安法》第五章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明確將在港設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公署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就國安重大戰略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安全安情報信息」,及「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報請中央批准,駐港國安公署將對相關國安罪行行使管轄權。分別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及「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