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在「境外勢力介入,港府管轄有困難」、「港府無法執法」及「出現國安重大威脅」三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香港涉國安犯罪案件可使行管轄權。有關案件將由內地的檢察機關起訴,由內地的法院審理。國安公署可以對涉案人員採取訊問及強制措施,公署人員和車輛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星島日報》獲悉,公安部一名副部長級官員近日已到港,將出任駐港國安公署「專員」或「主任」。

《港區國安法》第五章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明確將在港設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公署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就國安重大戰略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安全安情報信息」,及「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報請中央批准,駐港國安公署將對相關國安罪行行使管轄權。分別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及「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