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湯家驊指揮港獨旗或加刑 陳弘毅:存灰色地帶
07月02日
行會成員湯家驊表示,條文未有提及有關行為屬犯法,但若有關人等同時觸犯條文的其他罪行,揮動港獨旗或外國國旗可能構成加重罪行的元素。至於高叫「結束一黨專政」等會否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湯家驊引用《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強調不涉及上述犯罪行為,就不算觸犯法例。至於叫港府官員下台如「林鄭下台」,會否觸犯第二十二條「推翻中央或港府政權機關」,湯說,叫特首下台不同於推翻政權,因為一名官員下台後可有另一人補上,而政權沒有改變。
至於顛覆國家政權罪,其定義包括嚴重干擾及阻撓中央或特區政權機關履行職能。湯家驊認為,若立法會有委員會長期未能選主席,令立法會未能運作,有可能屬嚴重阻撓,但一般「拉布」導致立法會受阻一兩日至一星期,都不屬嚴重干擾或阻撓,認為要達例如一年半載,才有機會觸犯法例。陳弘毅則認為,「拉布」並不是非法手段,要威脅使用武力或採取非法手段,才構成違反《國安法》。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則關注,條例列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犯罪,都屬於犯罪,若「黃店」向示威者提供食物、飲品、物資等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