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馬道立:指定法官任命須根據才能 非政治等因素
07月02日
馬道立指出,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因此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這已在《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訂明。而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而任命的法官,都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所推薦的委員會,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
馬道立又指,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是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而非其他如政治等因素。這種做法能使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因為他們是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
馬道立說,國安法中所指「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並不意味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他表示,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此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而有關國安法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個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乃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因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
馬道立強調,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