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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府購入一批懷疑附有虛假商品說明口罩一事,物流署今日(2日)表示,該批口罩於今年3月以直接購買方式向一間本地貿易供應商購入。署方知悉海關因該批口罩懷疑附有虛假商品說明而進行調查後,隨即停止向該供應商發放餘下的應付貨款,以及停止接收尚未送達的口罩。署方指已撤銷與該供應商的採購合約,並會向該供應商追討損失及賠償。

署方表示,截至6月初,該供應商共提供約670萬個涉案口罩,並收取約1520萬元。該供應商聲稱涉案口罩來自上海,產品規格符合美國材料和試驗協會(ASTM)的口罩標準F2100的第一級別,而售價與當時的市場供應價格相若,署方因而批出採購合約。該供應商亦曾應要求,向該署提供文件,作為口罩符合上述第一級別標準的佐證。在檢收涉案口罩時,已按既定程序抽樣檢驗貨品,當時並無發現不妥。但早前曾將涉案口罩樣本交認可化驗所測試,結果顯示涉案口罩樣本的細菌菌落總數並無超出一次性使用衞生用品的衞生標準上限。

署方又懷疑該供應商曾提交虛假文件,故已將有關事宜轉介警務處。由於有關個案已轉交相關執法部門跟進,現階段物流署不便透露與該供應商有關的資料。署方會繼續盡力協助執法部門的調查工作。

署方指出,今年初由於疫情發展迅速,全球對口罩的需求急升,而市場上的供應十分短缺。故須採用不同途徑和方式全球採購口罩,以便在最短時間內爭取到所需物資,應付政府內部的迫切需要。因此,當時的採購主要是使用直接採購方式。如供應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其貨品合乎所需規格或標準,而價格亦合乎當時市價,物流署便會直接購買。由於當時世界各地對口罩需求甚殷而又供應緊絀,如果物流署要求供應商提供貨物的獨立測試報告、樣本或其他各種保證文件,供應商很有可能選擇把貨物售予其他買方。因此,當時物流署批出直接採購口罩合約前,往往只能審視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資料。

署方強調,未來採購口罩時,如時間及市場上的供應情況許可,會一如既往要求供應商提供口罩樣本、製造商承諾書及產品檢測報告以方便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