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梁愛詩:為解決深層次問題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07月04日
梁愛詩指出,香港過往對於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缺乏法律手段進行懲治。對於恐怖活動罪,香港法律側重於打擊國際恐怖分子在香港實施恐怖襲擊,對本土恐怖襲擊的打擊力度不夠。國安法實施,會使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有法可依,更好地懲治上述罪行。
她又指,國安法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因為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訂明,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在基本法等法律的保障下,法官能夠無私無畏地作出判決,不受任何干涉。國安法兼顧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的差異,不具追溯力、無罪推定、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等法治原則,沒有損害香港普通法制度。
梁愛詩認為,駐港國安公署只會對極少數案件行使管轄權,而且這些案件是特區政府難以處理、無法有效執法或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因此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她相信香港特區與駐港國安公署等部門的合作下,能夠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有關機構會堅持法治原則,市民的人權將繼續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