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出台,明言這條由中央制訂的法律有凌駕性,法例除了法律定義和條文,還指定執行和司法機構的組成,自成體系。當法例公布後,香港大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強調專司該法的法官委任,按《基本法》的規定必須根據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唯一準則依據。不過,內地法律學者田飛龍立即撰文表示說法值得商榷。田飛龍在立法前曾不止一次分析立法,其言論有其權威性,只是本地有些人似乎就採取視若無睹鴕鳥政策去對待而已。   

作為大法官,馬道立就《國安法》內法官委任的安排發表聲明,本來無可厚非,有人或者會認為這是捍衞本地司法的做法。然而,今次是人大制訂全國性法律在港頒布執行,究竟立法原意是甚麼,權責不在香港,由此馬道立的解讀有其局限性。   

內地專家第一時間反駁   
在馬道立發表聲明後,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就在報章撰文表示異議。他提出,對法官任命具有實質性權力,需要考量的不僅僅是法官的「司法和專業能力」(《基本法》第九十二條),這不是唯一標準,特首還應當考量候選人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〇四條規定之效忠特區與效忠《基本法》的規範標準。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被推薦的候選人存在違背《基本法》及背叛特區的言行,即使其具有卓越的「司法和專業能力」,特首亦具有《基本法》上的權力不予任命,只是過往的特首委任過程沒有出現類似反例而已。按這個說法,馬道立唯一標準之說是對《基本法》僭建。

他又指出,審判《國安法》的法官需要嚴格遵從第44條的標準與程序。由於不同於《基本法》上的法官任命,因此並不需要經過《基本法》上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或專門意見,而只是可徵詢香港國安委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馬道立在此程序中可以基於對香港《基本法》與國安法的理解給出個人意見,但不能代表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按田飛龍的解釋,香港國安法是一部新法,以成文法形式規制國安事務,設定中央駐港機構,並結合《基本法》建立國安執法與司法制度。他形容國安法官仍然構成司法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綫。為確保國安法官全面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及相關司法責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特首的實質指定權就不能被簡單消解和化約為《基本法》上對一般法官資格的任命權,而必須嚴格遵循國安法標準。這些說法都是很有針對性的。   

全國性法律非港說了算   
馬道立在香港司法體系是最高負責人,他對法例的理解基本上是說了算,然而,港版《國安法》是否一樣呢?若然細讀條文,《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清楚列明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全國性法律在審判,在裁決前理應徵詢人大常委的意見,從這方面說,內地專家的看法分量不比香港專家低。   

今次人大為香港訂立《國安法》,前任大法官李國能曾先後兩次發表意見,第一次是就立法各個環節提出意見,這些意見部分與法例大約一致,譬如無罪推定,但也有不少意見未被接納,譬如案件應該在香港審訊。第二次是對特首委任法官的安排表示質疑,最終維持安排。法例公布後,馬道立就法官委任發表聲明,他的原意或者是闡述本身對法例的理解,客觀上就有限制特首在委任法官上權力的作用。不過,內地法律界旋即對馬道立的理解表示異議,由於在《國安法》內,特首才是獲中央委派處理法例的港方最高負責人,馬道立對委任法官唯一標準的解讀,是否獲中央認同,不免令人產生疑問。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架勢堂」 作者:齊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