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規定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前批評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身兼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的港澳辦前副主任徐澤在報章撰文,指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非「三權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

徐澤逐一反駁李國能的説法,指行政長官同時是特區和特區政府的「雙首長」,香港社會普遍存在錯誤的理解,把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扭曲為「三權分立」體制,強調「三權分立」不是基本法的制度設計。

徐澤又指,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對法官的任命權,和按照國安法對法官的指定權都是實質性的,而不是形式上的或程序性。獨立委員會有法官推薦權,但推薦權不能演繹為決定權。

徐澤表示,香港司法獨立不能作任意解釋,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司法人員的履職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並不因此就有權拒絕來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約,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可以變成一個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司法獨立絕不是「司法獨大」,更不是「司法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