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留意到近日傳媒報道個別人士/團體舉行各種選舉活動,選管會發言人今日提醒有意參選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須了解及遵從選舉法例的規定,以免誤墮法網。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因此,如符合候選人定義,不論最終有沒有報名參選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必須予以申報。該條例第23條訂明,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不過,如第三者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及或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則可獲豁免刑責。

至於某一項開支是否已經構成選舉開支,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士應留意終審法院就一宗與2008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有關個案提出的論點,並諮詢獨立法律意見。

另外,發言人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條,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亦沒有所謂「棄選」機制。

公眾包括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如懷疑有人違反條例,應向廉政公署舉報。選管會如接獲有關投訴會嚴正處理,轉介執法機關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