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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發表報告指,公署曾接獲泳客投訴有人於公眾泳池進行私人或集體授泳活動,對其他泳客構成滋擾,相關投訴自2016年起亦有上升趨勢,質疑康文署未能有效規管公眾泳池公眾授泳活動,並提出3項建議。

根據公署資料,2016年至2018年間,於沒有設立「公眾授泳區」的公眾泳池,有關公眾授泳活動對泳客構成滋擾的投訴數字升幅達100%,由31宗增至62宗;而有設立「公眾授泳區」的公眾泳池,其投訴宗數升幅只有20%,由10宗增至12宗。

公署就此向康文署提出3項建議,包括為設立「公眾授泳區」制定統一和具體政策和機制、積極研究是否可在更多公眾泳池設立「公眾授泳區」加強管理,以及收集及分析公眾泳池內公眾授泳活動數據,協助制定設立相關政策、機制及管理措施。

康文署強調,只要有秩序地進行授泳活動,並沒有滋擾其他泳客,不論有關活動是否涉及收費都會容許。不過,於沒有設置「公眾授泳區」的公眾泳池,康文署則沒有明確容許市民有秩序地在「公眾游泳區」進行授泳活動,公署認為,此做法會令其他泳客誤以為當局疏於執法,並產生誤解及更多投訴。

公署指,若康文署設立「公眾授泳區」,則可填補現行機制的夾縫,讓公眾授泳活動有秩序進行,又認為當局長遠應研究「團體租用區」、「公眾授泳區」、以及「公眾游泳區」的數量及分布,制定和調整合適分配比例,平衡各泳池使用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