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公布將稍後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下的修訂及指示刊憲,以進一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上述修訂及指示將由7月15日零時零分起生效。

最新指示下的規定及限制如下:

餐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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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餐飲業務,餐飲處所内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

(二)每天下午6時起至翌日早上4時59分,除特定處所(即第599F章附表1所指的處所,例如醫院、護理院舍、治療中心、寄宿學校、由政府控制或管理的處所,以及政務司司長根據規例第5條指定的若干餐飲業務)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屬何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被容許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

(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必須關閉。餐飲業務處所内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上述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範圍必須關閉。


(四)在餐飲處所內不得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並暫停餐飲處所的卡拉OK活動及麻將天九活動。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處所的其他規定及限制。

 
表列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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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求所有附表所列處所停止營業,詳列如下:

(a)遊戲機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遊樂場所;

(e)公眾娛樂場所;

(f)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g)美容院;

(h)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i)卡拉OK場所;

(j)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及

(k)按摩院。

(六)就會址,除餐飲處所外必須關閉。

上述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措施由7月15日起生效,為期7日至7月21日。

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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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公眾地方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由50人收緊至4人,將由7月15日起生效。除獲豁免者外,繼續在7月15日至7月28日的14日期間內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羣組聚集。

(八)因應最新的羣組聚集人數限制,政府會相應調整第599G章下的豁免羣組聚集,包括:

(a)豁免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羣組聚集,前提是於該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b)收緊就按照任何條例或規管該公司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舉行的上市公司的股東會議的人數限制。會議上不可供應食物或飲品,而每個房間或區隔範圍的可容納人數由不多於50人收緊至20人;及

(c)撤銷豁免宗教活動中的羣組聚集。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第599F章及第599G章早前發出的所有其他指示(即分別於7月11日及7月3日生效的指示)在程序上將於7月15日暫時被撤銷。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