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車拒戴口罩可罰5000元 抵港旅客無檢測航班營運人可判監6個月
07月13日
本港的新冠疫情近日出現急劇變化。今日公布的52宗確診個案中,涉及41宗本地個案。在7月7日至今日期間新增個案中包括181宗於潛伏期間沒有外遊記錄的個案。近期出現源頭不明的本地個案顯示社區有持續的隱形傳播鏈,而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顯示,大規模爆發的風險極高。
除了本地個案外,政府十分關注為數不少的輸入個案。在7月7日至今日期間新增個案中包括55宗輸入個案。這些個案主要來自新冠的高風險地區,例如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尼泊爾及南非;以及來自菲律賓及印尼的外籍家庭傭工。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隨着疫情的變化和發展,政府考慮到檢疫及隔離設施有限,必須實施措施防止輸入及本地個案。為此,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我們需要透過向跨境交通工具上的到港者實施條件,以減低他們為香港帶來的衞生風險,以及在指明期間要求任何人在交通工具佩戴口罩以防止疫情透過交通工具傳播。」
政府指,第599H章將引入機制,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就指明地區到港的跨境交通工具及該等交通工具上的相關到港者,施加關乎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或保障公共衞生的條件。機制賦權當局有彈性地按到港者的出發地(如指定高風險地區)或職務(如機組人員及海員)實施不同的條件,包括可要求從跨境交通工具抵港旅客在抵港前接受由認可化驗所進行的新冠檢測,而其結果為陰性。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稍後會就上述事宜發出指示。
如交通工具上的到港者不符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指明的條件,衞生主任或按衞生主任的建議行事的獲授權人員,可禁止有關飛機着陸香港,或禁止有關船隻進入香港水域或在香港水域停留。
為確保交通工具的營運人符合有關條件,衞生主任或按衞生主任的建議行事的獲授權人員可要求營運人提供資料,包括該交通工具上的相關到港者是否符合指明條件的資料、該交通工具的航行紀錄及該交通工具上的人的健康狀況。就相關到港者而言,衞生主任或按衞生主任的建議行事的獲授權人員可要求他們提供健康狀況、行蹤紀錄及他們是否符合指明條件的資料,包括新冠檢測結果。
如交通工具上有到港者不符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施加的條件,該交通工具的每一營運人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營運人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在旅客方面,到港者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