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提醒立會候選人簽署聲明 提名有效與否取決選舉主任
07月16日
發言人指,自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擬備確認書予候選人簽署,並於隨後的各項選舉沿用,今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亦有此安排。確認書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不過,法庭就3宗關乎確認書的案件,判詞已述明選管會有權發出屬非強制性的確認書,候選人可以自願性質,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一併遞交確認書,而選舉主任在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時,亦有權考慮是否有遞交確認書。
與此同時,港區國安法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相關條例規定候選人必須簽署提名表格上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發言人重申,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完全是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關程序作出決定。視乎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選舉主任可尋求法律意見,在有需要時根據法例要求候選人提供額外資料。選管會並無權,亦不參與審核個別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選管會只會在收到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後,作出選舉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