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撫州男子黃志堅因捲入一宗販毒案,先後被判死刑、死緩,最終獲改判無罪,總共被羈押3076天。

黃志堅的無罪判決書顯示,江西高院審理後認為,黃志堅在送看守所收押前身上確實有傷,在案證據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對黃志堅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對其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且其他證據之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終審判決黃志堅無罪。

此後,黃志堅提起國家賠償申請。2020年6月22日,南昌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賠償黃志堅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人民幣10666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駁回黃志堅關於涉案車輛的國家賠償申請。

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標準是依照上年度城鎮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黃志堅對此無異議。而他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萬元,與南昌中院作出的賠償決定相差懸殊。此外,他對涉案車輛的賠償請求未被支持亦不服。7月16日,黃志堅委託其代理律師方超波再度向江西高院申請國家賠償。

黃志堅訴稱,其在一審被判處死刑後,即被作為死刑犯長期戴腳鐐重點監管,飽受折磨,精神受到嚴重打擊,提出100萬元精神撫慰金合情合理。此外,南昌中院以公安機關扣押車輛後未隨案移送至法院等理由拒絕賠償車輛損失,這是辦案部門內部協調問題,拒絕賠償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