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場所強制戴口罩法例今刊憲 「室內」以禁煙條例指明區域定義
07月22日
經修訂後的《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將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為施行規例,除公共交通工具及港鐵已付車費區域外,指明任何或所有公眾地方。在指明期間内,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政府將刊憲指明所有室內公眾地方以及公共交通總站和轉乘處,以要求任何人進入或身處該等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有關公眾地方為:
(一)所有室內公眾地方,而當中「室內」的定義是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下的有關定義而界定;
(二)屬於《吸煙(公眾衞生)(指明禁止吸煙區)公告》(第371章,附屬法例D)附表所列的、經指定為禁止吸煙區的公共運輸設施的公眾地方;及
(三)屬於《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附表2第21項所列的、經指定為禁止吸煙區的巴士轉乘處和毗連的設施的公眾地方。
有關指明將由明日(23日)起生效,為期14天至8月5日。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或違反上述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