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震遠串謀詐騙及欺詐罪成 判囚4年
07月23日
胡雅文判刑時形容為兩人判刑,是一項很艱難的決定。張震遠是一個擁有高成就的商人,多年出任公職,對社會貢獻良多,法庭亦接納證監會並沒有實質財政上的損失,投資者也沒有受損。但本案仍是嚴重的,兩人的行為導致證監會偏離原有規則,法庭須保護當局的聲譽。惟商交所最終沒有上軌道,對證監會聲譽的影響有限。不過法庭接納本案有別於其他同類欺詐案,案中犯案為期不長,而且只涉及一名事主。為阻嚇他人以不誠實手法欺騙公營機構,法庭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張震遠對社會貢獻良多和良好個人背景,酌情減刑半年。
至於張震遠同時被裁定欺詐財務公司罪成,而犯案有導致公司損失3000萬元。但法庭接納他並非自肥,只是為支持商交所而犯案,判處他入獄2年半。綜合總刑期原則後,就兩罪判處他入獄4年。
法官引述求情陳辭,形容張震遠是社會的棟樑,致力發展地區繁榮,他對公職責任堅定不移。自本案被定罪後,他身敗名裂(fall from grace)。法庭接納他犯案是出於經營商交所的野心,但他誤判情況,而且固執。
至於商交所財務總裁蔡達英,法庭接納他是優良品格的人,他在本案中亦沒有收益,反而失去個人聲譽和專業資格,形容他對上司是愚忠,法庭同意他的罪責應較張震遠輕,考慮他認罪後以汚點證人身分協助控方,判處他入獄一年。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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