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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女星張柏芝遭經理人公司入稟高等法院,對方指張栢芝收取片酬後,沒有按合約條款出演電影,並向張栢芝追款合共1276萬元。

原告人分別是AEG新亞洲娛樂集團,以及集團總裁余毓興。

根據入稟狀,余毓興與張栢芝於2011年7月簽訂一份名為《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並出任張栢芝的經理人8年,合約訂明張栢芝接收公司4000萬片酬後須出演4部指定電影。翌年兩人再簽下另一份協議,張栢芝同意額外再拍兩部電影,並收取276萬作片酬的一部分。惟張栢芝並沒有履行合約條款,即沒有出演兩部指定電影,導致經理人公司蒙受損失。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2:20
更新時間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