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提名期由7月18日開始,至7月31日結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表示,選舉主任會依法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發言人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規定,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而按《立法會條例》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關程序作出決定。

發言人指出,候選人均已經簽署提名表格,明示同意選舉主任向所有有關機構查核他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選舉主任會諮詢律政司及包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內的有關機構的意見,並在有需要時按《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額外資料,以令其信納候選人有資格獲提名或該項提名是有效。

發言人強調,選舉主任會按相關法例和相關資料,就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選舉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依法及按程序決定。

而作為在特區政府內負責選舉事務及《基本法》的政策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有責任在法律框架內全力支援選舉主任依法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