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一名男子渉管理無牌旅館,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1000元。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9月透過瀏覽互聯網網頁,搜尋懷疑無牌旅館的資訊時,發現一間位於屯門青盈路的懷疑無牌旅館。牌照處人員喬裝客人,成功經網上平台以日租形式租住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入住當日並未獲發牌照,負責管理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000元。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署方又呼籲市民,如發現懷疑違規經營的旅館,可透過電、電郵等方式向牌照處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