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下午4時宣判,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現年53歲的張玉環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最終沉冤得雪,他已被羈押長達9,778天,逾26年,是截至目前為止,內媒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人。

宣判前張玉環之子張保仁向內媒表示,今天對他的整個家庭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日子,在他懂事以後,就想着能有和父親團聚的一刻。相信正義永遠不會缺席。他又指父親入獄近27年,改變了父親的人生和整個家庭,是一個非常沉重的打擊。

案件發生於1993年10月,江西省張家村2名失蹤男童被發現浮屍水庫。2天後,村民張玉環被公安認定是犯人而被捕。張玉環在入獄後仍堅稱自己無犯案,並稱遭到刑訊逼供,更指公安在辦案過程中,對他拳打腳踢、木棍擊打,甚至放狼狗咬他,向他逼供。他也在法庭調查階段,指著自己的手背及左大腿處,表示至今仍有被狼狗咬傷的傷痕。對於原本的供詞,張玉環表示,「那些供述都是假的,編造出來的,我完全不予認可。」

2017年8月,張玉環向江西省高院遞交刑事申訴書請求再審,依法改判其無罪。2018年6月,江西省高院決定對該案立案複查。2019年3月時,張玉環代表律師接到江西省高院通知,決定再審。

今日江西高院對張玉環案再審宣判,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認定張玉環作案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犯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繩,經查與本案或張玉環缺乏關聯;原審認定被害人將張玉環手背抓傷所依據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僅能證明傷痕手抓可形成;原審認定的第一案發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沒有發現、提取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物證;張玉環的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犯案工具、犯案過程等方面存在明顯矛盾,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鎖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