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檢控案被告申保護令 高院法官周家明獲委任審理
08月05日
《港區國安法》第4章第4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周官於過去專責審理司法覆核案件,包括去年11月與林雲浩法官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屬違憲,其後被上訴庭推翻裁決。
另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早前提司法覆核,稱選民登記冊助長警員被「起底」,周官今年4月亦裁定員佐級協會敗訴。
周家明法官去年泛民入稟挑戰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案,周官裁定泛民部分勝訴,但及後被上訴庭推翻裁決。周官曾指出《緊急法》定義範圍過闊,又賦予絕對權力,而引用《緊急法》條件具有主觀性及不確定性,《緊急法》亦令立法會的法例規管權岌岌可危,同時亦裁定蒙面法主要條文違憲。
而就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去年入稟挑戰現行法例限制被判入獄逾三個月的人士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的案件,周官本年六月則指出現時的禁選限制沒有明顯不合理之處,而制定及修改條例事宜應交由立法會處理。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