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港鐵月台助理涉嫌於本年6月在港鐵車廂非禮一名女乘客,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猥褻侵犯罪成,被判監21天。他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潘敏琦法官今頒布判詞,直斥裁判官當時因女事主與查案警員的證供有出入,而不接納查案警員的證供,仿如剔除絆腳石,故認為裁判官處理證供時不曾充分考慮上述證供,定罪不穩妥,下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並擱置判刑。

31歲上訴人劉韋辛被控於6月19日在港鐵鰂魚涌站往油塘站的列車非禮女子X。女事主X作供時指出劉曾用手指「揸」其右邊屁股,但查案警員卻指X當時兩次投訴被「摸」,從沒有形容自己被「揸」。裁判官在沒有證據證明查案警員記憶失準的情況下,指查案警員在案發現場只是初步詢問,只是憑記憶紀錄在口供,故認為查案警員的紀錄不可靠,不給予任何比重。

潘敏琦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裁判官主動從查案警員的證供中找到讓她拒絕接納其證供的「彈藥」,剔除她認為是絆腳石的證供,做法有商榷的餘地。潘官指假如裁判官小心考慮女事主與查案警員的證供分歧,或能動搖女事主的證供,或令人有女事主在不同時段修改證供的印象。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