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籲參與抗疫資助計劃企業需遵守《競爭條例》
08月14日
競委會指,反競爭行為是《競爭條例》 (《條例》)所禁止的行為,競委會將運用法例所賦予的 權力,徹底追究懷疑違法的行為,尤其是當原本用於協助商界渡過難關的公帑,被從 事合謀行為的不法分子所牟取時,更須予以追究。
競委會 現重申,各行各業的供應商絕不可與競爭對手協議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或交換 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供應商之間協定由誰中標,或藉不參與投標或提交掩護式報價,以協助某指定供應商中標等行為,均屬於圍標,是《條例》嚴厲禁止的行為。 競委會亦提醒申領資助的企業,在採購過程中應保持警覺,加強防範反競爭行為。同時,申領資助的企業本身,亦不可牽涉入任何反競爭行為,例如參與訂立或執行 反競爭協議,或是在知悉申請所包含的報價乃涉及供應商合謀的情況下,仍然容許以 其名義申請政府資助。受委託管理各項資助計劃的公營機構,亦需顧及競爭方面的考慮,對合謀行為保持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