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公務員事務局早前致函部門主管,表示公務員在試用期間,參與反對政府施政的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遭起訴,應被立即解僱,即使無被起訴,亦應考慮解僱。

報道指,當局在信中表示,公務員在試用期期間,因參與針對政府施政的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被起訴,會令人質疑他們是否適合繼續留任,相關部門的主管應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採取即時行動,終止試用期。部門主管在終止試用期時,不一定須考慮控罪是否達到定罪門檻。

局方解釋,相關決定毋須通過紀律聆訊,因為按規例部門主管應監察未過試用期的公務員的能力及操守。而無被起訴的公務員,相關部門主管亦應查明及評估有關情況,考慮解僱,並應聽取法律意見。

局方又指,主管有責任與警方保持密切聯繫,持續觀察涉事員工案件進度,並每月向局方匯報,決定解僱前,須讓涉事人有充分解釋機會,及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