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業2.0】僱主可重選「指定月份」 裁員過多將罰全數退回
08月18日
第一期或批補貼的僱主,可在申請第二期時,由去年12至今年3月中,重新選擇「指定月份」。如強積金紀錄證明書只顯示僱主聘用65歲或以上僱員,但沒有顯示工資金額或自願性強積金供款額,補貼按僱主於「指定月份」聘用該等人數僱員計算,每人可獲每月5000元。若按實際支付工資50%或自願性供款的10倍計算,所得工資補貼少於每月5000元,僱主亦可領取僱員每人每月5000元補貼。另外,參加了第一期保就業計劃的自僱人士不能再取得補貼。
同時,就大型物業管理公司,須額外承諾向業主回饋至少8成工資補貼金額,例如有時限的管理費減免或存入管理戶口。而惠康及百佳則須承諾為顧客及非政府機構提供購物現金券等更多折扣優惠。
另外,第二期「保就業」新增罰款規則,第一期獲批工資補貼的僱主,若補貼期裁減僱員數目幅度龐大,且未證明有意再聘請僱員,政府有權拒絕其第二期計劃申請,或要求退回款項。同樣,如第二期獲批補貼僱主9至11月內裁減太多僱員,政府有權取回全部已發放的補貼。
第二期「保就業」有另一條罰則,僱主即使未有解僱僱員,若僱主行為有違保就業目標或公眾利益,當局可拒絕申請或日後取回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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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