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言人就「保就業」計劃回應查詢時表示,在設計「保就業」計劃時保留一些彈性,否則一些僱主,特別是受疫情重創的行業,可能選擇結業。

發言人指,申請第二期計劃的僱主可選擇2019年12月至今年3月的任何一個月份作為「指定月份」。工資補貼是以僱主於「指定月份」向每名僱員支付的實際工資的50%作為計算基礎,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最高補貼為每月9,000元。「指定月份」的工資及強積金供款資料只是用作計算工資補貼的基數,而非僱主用於每位僱員薪酬的補貼上限。發言人續指,在設計「保就業」計劃時保留一些彈性,包括並無規定僱主必須維持個別員工原來(如「指定月份」)的薪酬水平,否則一些僱主,特別是受疫情重創的行業,可能選擇結業。

此外,所有申領第二期工資補貼的僱主須作出的承諾與第一期相同。僱主必須將「保就業」計劃發放的工資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同一月份的員工薪酬,不得作其他用途,亦不能把某一個月的補貼用於發放其他月份的工資,否則需要向政府退回全數或部分已發放的資助。若有員工在補貼期內放一整月無薪假(或被要求放無薪假),將不會視為有支薪僱員,亦不會計入「承諾受薪僱員人數」。為了加強對大幅裁員又無意重聘僱員以填補被裁減僱員的個別僱主的阻嚇力,計劃第二期新增了罰則:即若秘書處認為獲批第二期工資補貼的僱主於該補貼期(即今年9月至11月)內裁減其公司/機構內僱員數目的幅度龐大,而該僱主又未能顯示並使秘書處信納其有意聘請僱員以取代被裁減的僱員及/或重新聘請被裁減的僱員,或未能就裁員提供合理解釋,政府有權取回該僱主第二期的全數或部分任何已發放的工資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