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明,當局對公務員的品行、操守及表現有嚴格要求,因此公務員是否確實違法被定罪,並非解僱唯一的衡量標準,公務員有任何行為令人可以質疑其品行或操守,都需負責任。

公務員事務局日前向各部門主管發指引,若有正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遭檢控,都應不予通過試用期。

外界關注到,在試用期的公務員被捕後未被定罪,便可被解僱的做法是否恰當。聶德權早上在一電台節目中上解釋,定罪與否,與是否通過試用期,兩者是不同概念。

他指出,試用期正是讓僱主與僱員有機會了解雙方是否適合。而政府對違法行為零容忍,同時也對公務員的品行及操守有嚴格要求,因此公務員是否確實違法被定罪,並非解僱唯一的衡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