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通識科教科書送檢,教育局刪除有關港政治制度屬於「三權分立」的描述,再次引發香港政治制度是否「三權分立」的爭論。這個爭論其實已持續多年,因為北京主管香港問題的官員和「護法」,一向認為香港的制度是「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特首林鄭月娥日前指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制度,就用了內地的一套說法。

究竟香港的制度是否「三權分立」?其實涉及「三權分立」的政治學概念。根據大學政治學的教科書,「三權分立」最典型的制度,是美國政治制度。美國總統、國會及法院各自有不同的權力來源,三者互相制衡,互不從屬。代表行政機構的總統除了行政命令外,提出的財政開支預算及法令,需要得到參眾兩院通過;參眾兩院通過的法案,若沒有總統簽署,亦無法完成落實;而最高法院作為美國憲法的守護者,則有違憲審查權,可以裁定總統及國會通過的法令是否合憲。

混淆「司法獨立」概念

這種「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民主國家是否通行呢?並不盡然。作為代議政制發源地的英國,其政體在教科書上就被稱為「議會至上」而非「三權分立」。由於英國並非成文法國家,在普通法制度下,法院透過判案及案例有某程度上的立法功能,但由於沒有憲法,對於議會制訂的法律,法院並沒有違憲審查權,無權推翻議會所立的法例;而英國政府內閣亦由議會多數黨組成,政府與議會某程度上是「同為一體」。這種體制,被視為「分權最弱」的政體。因此,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將「三權分立」與普通法掛鈎,指林鄭否定三權分立是不尊重司法,其實是混淆了「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的概念。

至於香港,殖民地年代,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引入立法局選舉之前,立法局議員和法官都是由殖民地總督委任,香港法院終審庭亦在英國而非香港,因此這殖民地政體當然談不上「三權分立」,而是總督專權。北京決定收回香港後,構思香港制度「五十年不變」,本來是想將殖民地制度移植過來。但其後《基本法》制訂的政制,立法會與特首有不同的權力來源和職責,而法院亦有《基本法》的有限解釋權力,令行政、立法、司法的「分權」及「制衡」比殖民地時代更為清晰明確。

不過,中央一直不認同「三權分立」這個說法,因為這說法有「三權均等」的含義,但在《基本法》設計中,「三權」並非均等,政策制訂的權力基本上由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機關主導,屬於「行政主導」,立法會基本上並無政策創議權;而且「三權分立」一般形容主權國家,有「權力自在」的含義,忽略了香港作為特區,由中央授權的概念。或者,正如不少論者所言,香港政制在《基本法》已有清晰規定,是否用「三權分立」作描述,實際意義其實不大。

杜良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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