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否認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刑事恐嚇一名報館記者受審,今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脫,黎智英沒有訟費申請。

鍾官在判辭中指控方不能證明,黎智英的指罵行為是威脅要對事主構成身體傷害,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是有意圖去警告事主。法庭認為更加符合現況的推論是,黎智英是一時激動和怒氣下才導致他的行為。

鍾官不接納事主是誠實和可依賴的證人,他回應盤問時態度迴避,而且要辯方多次提問後回答律師問題。控方案情指,被告指罵事主時曾向他屢次揚言:「我實搵人搞X你」,但現場片段其實是拍攝不到的。由於法庭已裁定事主非誠實證人,故法庭無法肯定確實字眼為何。被告當日的姿勢也只是指著事主,沒有使用武器或其他更嚴重的方法去威脅事主。

至於被告是否有意圖導致事主受驚,根據事主的反應,法庭無法裁定事主是否有受驚。事主出現的精神病病徵,法庭不能判斷是唯一由黎智英指罵他所導致。況且事主在現場展現笑容和大笑等,法庭雖同意有人受驚後會強顏歡笑,但不同意事主即使面對所謂嚴重威嚇,仍可以保持面有笑容的狀態,法庭認為更符合現況的推論是,事主當時沒有認真對待黎智英的言論,甚至只是當他是一個笑話。

法庭亦裁定黎智英並非蓄意指罵,因為倘若他是有計劃和預謀恐嚇事主,他無須指罵事主一次後離開兩至三步後,再轉身繼續指罵。法庭亦接納黎智英在警方會面中的開脫理由,他承認對事主揚言「搞」你,但「搞」可以有許多意思的。

控罪指72歲黎智英,涉嫌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

法庭記者:蕭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