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專欄】法團校董會
09月16日
基本上,校董會是相等於商業機構的董事局,必須對整個機構的發展方向、資源運用和人事管理,作出督導、審核、監察和決定;甚至亦需要面對法律訴訟,問責承擔。不少人士常有錯覺,認為校長至高無上,是最終的「話事人」;我當年擔任老師時亦有此看法,同事間私底下亦以「老細」來作校長的「代號」!
法團校董會在學期初審閱學校的發展計畫及資源運用的預算,在未得到校董審批前,校長和老師是不可以自行推展特別的計畫和隨意運用資源。當然,很多校監校董都信任校長,一般來說都不會作出刻意的阻撓,但會認真作出審批,因為他們需要守衞學校和學生的利益,擔當監察和督導的責任。
近年社會上充斥着投訴文化,加上社會對很多議題都十分關注,例如歧視、私隱、版權等;由社會事件引伸的政治問題,令學校需要面對不少法律挑戰。
除此之外,一所學校聘用了不少教師職工,故亦需要面對勞資糾紛和索償個案。因此,校董會如今的責任和角色,實在不可與昔日同語了。
文初提及校董們在剛換屆便須盡快會面開會,主因是需要法團校董會授權人事的聘任,確定學校人力資源得以保障;並議決簽署文件支票的合法代表,藉以向銀行提交記錄以作更新,好讓學校的運作不受影響,這足可體會其重要性。
麥耀光
作者為廠商會中學校長,從事中學教育工作逾三十載。
文章刊於《星島日報》9月16日教育版專欄「校長有情」